LehmanBrown商标争议结局:爱德华.雷曼胜诉_优德88
发布时间:2024-09-04 人浏览
本文摘要:北京2013年9月4日电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项关键的判决,为漫长的LehmanBrown 商标相争议案所画上了句号。
北京2013年9月4日电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项关键的判决,为漫长的LehmanBrown 商标相争议案所画上了句号。法院最后确认爱德华∙雷曼(此前香港法院曾裁决股东Russell Brown 及妻子Zhou Han Brown向爱德华∙雷曼缴纳14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合法登记了LehmanBrown 商标并将其合法出让给了家园有限公司。依据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自2008年3月起,Russell Brown 及妻子Zhou Han Brown向法庭明确提出的所有催促和递交的所有证据皆被法院上诉,并确认与案件牵涉到或缺少法律基础。爱德华.雷曼先生,登记于中国北京的LehmannBrown会计师事务所通晓中囯事务的创始人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首屈一指的专门从事会计学,税务及商业咨询等业务的公司。
2008年,一家香港公司的股东,Russell Brown 及妻子Zhou Han Brown,向中国商标局明确提出催促声称对商标LehmanBrown享有权利。该项催促被商标局上诉。随后,现任中国英国商会主席的Russell Brown与其妻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明确提出受理。2010年3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LehmanBrown商标争议一案做出两项最重要裁决(商评字[2010] 第 04597 号和商评字[2010]第 04598号),确认LehmanBrown商标(商标No. 3013120 和商标 No. 3013121)系由由爱德华∙雷曼于2001年11月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辖下商标局依法登记并于2003年4月10日依法出让给家园公司。
在2010年3月1日之前,Russell Brown, 作为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Zhou Han Brown,作为香港公司的授权代表,就争议商标LehmanBrown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明确提出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后通过裁决 (第 04597 号和 第04598号)撤消了Brown夫妇的催促。但他们旋即针对这两个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所有证据,做出裁决[(2011)一中千石初字第366号],判断依据特例事实保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 04597号和第 04598号裁决: 并不牵涉到妨碍商标注册秩序,伤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递交的证据并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归属于由Brown夫妇所掌控的香港雷博公司所有。Brown夫妇所掌控的香港雷博公司所递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登记违背了《商标法》。Brown夫妇因上告本裁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裁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岑宏宇,代理审判员焦彦与刘庆辉构成合议庭,保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决和裁决,于2013年4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如下: 由Brown夫妇所代表的雷博公司无法证明对争议商标拥有任何在再行权利。雷博公司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所有法院皆与原审裁决确认完全一致,因此,LehmanBrown商标只登记给家园有限公司并由其分列他许可予取名为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用于。
自2003年开始截至目前,LehmanBrown商标皆未曾登记给Brown先生,Brown女士,由他们所有的在中国专门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或是香港有限公司。在对LehmanBrown商标不拥有任何权利的基础上,Russell Brown的咨询公司持续侵害家园有限公司及该商标的分列他许可用于方即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名具备充份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所创办。根据中国法律,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对其所展开的含侵害知识产权不道德在内的侵权行为负起个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Russell Brown以及他的咨询公司将为这种持续性的侵权行为代价便宜的代价。2013年6月5日,家园有限公司已针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Russell Brown的侵害商标权不道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谋求对Russell Brown的强迫救济及赔偿额总计人民币10,000,000元。
之后,原告方意欲将催促赔偿额减少至人民币80,000,000元,这使得本次诉讼沦为2013年内中国法院法院的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LehmanBrown注册商标是在中国商标局合法展开登记的。该商标的所有人为家园有限公司。该商标唯一分列他使用权人为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从不曾由Russell Brown, Zhou Han Brown,Dickson Leung或任何其他他们的员工所有或展开经营。虽然目前商标权科问题早已具体,中国的法律系统亦给该商标做出了不能被裁决的裁决,但是作为中国英国商会主席的Russell Brown及由其所有的咨询公司仍旧持续对该商标展开侵权行为。
中国政府很有可能将对违背法律并负起刑事责任的人采行刑事侦察并对其宣判。中国政府涉及机构有可能对Russell Brown展开的刑事侦察活动,以及由家园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5日已对其驳回的民事诉讼将沦为Russell Brown未来即将面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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